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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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91號上訴人 黃伯伍 即永昇製版社訴訟代理人 藍振芳 被上訴人 陳春蘭 訴訟代理人 林文華
鄧靖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所涉詐欺罪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102號偵查中,而該案偵查結果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乃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裁定命在該案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該偵查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嘉益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