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建銘 等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賴潮滄 之遺產清冊,並更正訴之聲明及其附表
  。
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代
  位債務人所佔應繼分比例繳納裁判費。故原告應於閱卷後陳
  報被繼承人之遺產總價額及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於扣除已
  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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