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建銘 等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賴潮滄 之遺產清冊,並更正訴之聲明及其附表
。
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代
位債務人所佔應繼分比例繳納裁判費。故原告應於閱卷後陳
報被繼承人之遺產總價額及各被告之應繼分比例,於扣除已
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