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51號
原   告  陳孟香
       蔡鴻緯
       趙駿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8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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