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孟冬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
相 對 人 顧承翰 即萬通當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07年度員
補字第27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由彰化分會審查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
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法律扶
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等為據,故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