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他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他字第3號公訴人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登輝選任辯護人洪甯雅律師
蔡家豪律師 謝以涵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登輝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登輝(下稱被告)前因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洩漏國家機密、洩漏國防應秘密等罪,前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軍事審判法第10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確定後之執行,而裁定執行羈押,並於民國102年8月6日宣示判決,論處被告有期徒刑18年,嗣軍事審判法於同年8月13日修正,該院於同年月15日將卷證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原因仍然存在,於同日裁定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02年11月14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