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10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凃美華選任辯護人吳文豊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第一頁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2810號」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281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第一頁案由欄「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2810號」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281號」之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黃壽燕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