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號原告 張炊城 之繼承人 黃甜妹
350巷3號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東 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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