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熊伯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勝陳德旺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應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另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照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地上物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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