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 許惠如 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
邱芬凌 律師被告 李旺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許惠如(下稱抗告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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