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台中縣大里市洛克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克公司)負責人,明知一種「隱蔽型圓筒鎖之鎖頭構造」,業經被害人甲○○取得新型五三五O三號專利權,其期間自七十九年四月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詎被告乙○○明知其所陳列販售之「隱蔽式四段鎖不銹鋼」係仿冒被害人甲○○所取得之新型專利鎖頭構造之新型物品,竟連續販賣,足生損害於被害人甲○○,迨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經被害人甲○○向洛克公司購得仿冒之四段鎖而發覺上情,因認被告乙○○涉有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