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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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由其母 葉滿妹 以同居人身分收受送達),且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前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已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獄,是本件送達逕向其住所地為之,於法亦無不合。乃上訴人遲至九十年八月七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謝志鑫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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