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朝坤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762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