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一八號
原 告 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柒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