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 周文烈 聲請人 周俊良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淑慧 相對人 陳梅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對原抵押權人周景峰之欠款餘額新台幣(下同)44萬200元,約定每月清償7,000元,如有一期未為清償,視為全部到期,約定利息按中央銀行放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按每百元一角計算,並以第三人 鄭和睦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周俊良及周文烈因分割繼承取得上開抵押權,相對人亦因分割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詎前揭債務迄今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彰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鹿雅││489│建│00│08│48.00│1/5││└──┴───┴────┴────┴────┴────────┴─┴──┴──┴──────┴─────────┴──────┘┌─────────────────────────────────────────────────────────────┐│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5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3│彰化縣鹿港鎮頭│彰化縣鹿港鎮鹿│2層加強磚造,│1層:42.08;2層:56.48││全部│││││庄巷131之2號│雅段489地號│住家用│;騎樓:11.25;合計:1││││││││││0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