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16號原告 林麗惠 被告 楊金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1月5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
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兩造並應各自補陳下列事項:
一、兩造應分別具狀說明兩造目前是否同居或業已分居?若已分居,則兩造分居之起迄時間,及分居之原因為何?
二、兩造應於本次庭期,協同足以證明被告於婚姻期間有無對原告多次言語、肢體暴力之證人,及目擊兩造於102年9月19日衝突過程之證人到庭作證。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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