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林于椿 律師
林輝豪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被上訴人乙○○現應行送達處所不明,上訴人聲請對被上訴人乙○○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乙○○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書記官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