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1637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拙誠國際文化交流協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中華拙誠國際文化交流協會」之登記資料(含負責人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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