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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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03號上訴人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文濱 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0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2,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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