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 郭明霖 相對人陳 嘉松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20萬元為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清償票款事件(含併案執行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1687號)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4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含嗣後改分之本案訴訟)裁判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其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行使權利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分別對第三人新鈴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鈴公司)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查封、拍賣如附表二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在案,惟系爭房屋並非新鈴公司所有,實係聲請人出資興建,聲請人乃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系爭房屋一旦拍賣將難回復原狀,聲請人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在案,請准予聲請人供擔保後裁定停止附表一所示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業向本院就附表一所示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乙節,有聲請人提出經本院收文之民事追加原告狀影本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附表一所示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及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4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附表一編號1、2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即屬有據;至附表一編號3、4假扣押執行事件則業經辦理假扣押登記完畢,因假扣押執行事件僅係假扣押之保全執行,於辦畢假扣押登記後已無後續執行行為,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此部分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另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
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參以本件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30萬4,188元、系爭房屋之價值依執行程序所定之最低拍賣價格為120萬元,是以計算相對人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額應以系爭房屋之最低拍賣價格為準,並參諸聲請人所提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考量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由訴訟至定讞所需之期間(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共計3年4月),佐以相對人如可即時受償,其資金可運用之情形,並依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5%計算,爰酌定本件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為20萬元,應屬適當。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奕希附表一┌──┬───────────────┬──────┐│編號│案號│備註│├──┼───────────────┼──────┤│1│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1115號清│尚未終結│││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2│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1687號清│併入編號1│││償借款行事件(執行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全│已查封完畢而│││字第27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囑託本│終結│││院109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87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陳││││嘉松)││├──┼───────────────┼──────┤│4│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28號假│併入編號3│││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2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編號│性質│財產內容│權利範圍││││││├──┼──┼────────────┼─────┤│1│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仁武區澄觀│全部││││路1318號房屋(暫編建號高│││││雄市○○區○○段○○○○○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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