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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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52號原告 劉憲治 被告 謝政翰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年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23、31頁)、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25、33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第27頁)及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0頁)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