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59號聲請人艾迪英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子偉 訴訟代理人 陳名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北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北分行108年4月11日97,500元EX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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