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52號聲請人 徐日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36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4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