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24號
原 告 陳燕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瑞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