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曾明興
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為何人?被告之住址、年籍資料為何?
二、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