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簡調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調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曾明興
上列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被告為何人?被告之住址、年籍資料為何?
二、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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