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
原 告 趙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氏審 (LUONGTHITHAM)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