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82號
原   告  趙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氏審 (LUONGTHITHAM)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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