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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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87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琦涵
被 告 魏新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9日下午2時28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