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五О號
自訴人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崇華 自訴代理人 宋耀明 律師自訴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被告乙○○男三選任辯護人 吳宗輝 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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