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沈雅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4年02月23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35,209元,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