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立仁
       許力元
被   告  呂紹興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00 年度 竹東簡 字第 16 號裁定(100.05.20)[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