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16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立仁 許力元 被 告 呂紹興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4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書記官陳秀子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