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吳彥明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以10
1年度補字第867號核算為新臺幣(下同)1,376,8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嗣原告追加請求被告 呂毓帥 返還苗栗縣○○鎮○○街○○號1樓及同街34號1樓房屋,經查前開房屋之價值分別180,600元及212,3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擴張為1,76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662元,仍有差額3,8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3,86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