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3號被告 戴振忠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吳振東 律師被告 曾建豪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 律師被告 洪偉倫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余鑑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振忠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曾建豪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洪偉倫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戴振忠、曾建豪、洪偉倫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本案業經辯論終結,認被告等分別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得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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