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炳坤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炳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3,882,1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2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現值│面積│上訴人請求移轉│訴訟標的價額│││○○○鎮○○段)│(元/㎡)│(㎡)│之權利範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69│750│161│3/12│30,188元│├──┼──────────┼─────┼─────┼────────┼─────────────┤│2│269-2│645│3,983│3/12│642,259元│├──┼──────────┼─────┼─────┼────────┼─────────────┤│3│272│550│1,368│3/6│376,200元│├──┼──────────┼─────┼─────┼────────┼─────────────┤│4│273│550│1,020│1067/3463│172,852元│├──┼──────────┼─────┼─────┼────────┼─────────────┤│5│273-1│550│879│3/12│120,863元│├──┼──────────┼─────┼─────┼────────┼─────────────┤│6│273-2│550│2,350│3/12│323,125元│├──┼──────────┼─────┼─────┼────────┼─────────────┤│7│273-3│550│529│3/12│72,738元│├──┼──────────┼─────┼─────┼────────┼─────────────┤│8│273-4│550│1,563│3/12│214,913元│├──┼──────────┼─────┼─────┼────────┼─────────────┤│9│293-1│550│998│3/6│274,450元│├──┼──────────┼─────┼─────┼────────┼─────────────┤│10│298│550│8,125│3/12│1,117,188元│├──┼──────────┼─────┼─────┼────────┼─────────────┤│11│298-2│550│349│3/6│95,975元│├──┼──────────┼─────┼─────┼────────┼─────────────┤│12│347│550│1,605│3/6│441,375元│├──┼──────────┴─────┴─────┴────────┼─────────────┤│合計││3,882,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