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059號聲請人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顥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原名:蕥筑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並確認相對人之名稱究為「蕥筑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或「蕥茿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