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9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向書量
史健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