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整合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37號抗告人 蔡瑞陽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馨心 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737號整合佣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