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2號聲請人 許惠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鳳榮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票號:396702)原本1紙。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邱美龍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12號聲請人 許惠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鳳榮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票號:396702)原本1紙。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