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27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因宣告失蹤人乙○○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乙○○(男,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子即失蹤人乙○○於民國78年12月1日於自宅出門後即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為此,爰聲請對失蹤人乙○○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紙及、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1紙為證;另參聲請人到庭陳稱:「失蹤人是我的大兒子,因失蹤人原本頭腦就已經不好跑出去,而且跑出去那天剛好是颱風天,下大雨,後來我有去找尋,但是沒有找到,也有到警局報案協尋,也於10年前有登報協尋,但是報紙已經不見了。所以失蹤人至今仍下落不明已逾七年。」;及證人(即失蹤人姐姐) 朱黃 零零到庭證述:「我與失蹤人小時候有同住過,但是失蹤人失蹤期間從未同住過,失蹤人因頭腦有問題,後來經聲請人告知後,我與聲請人就一起去協尋,但是均未所獲,後來有去登報,也有到警局報案協尋,連可疑的遺體也沒有去認屍過。」等語(見本院98年9月4日非訟事件筆錄),又本院依職權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函查有關失蹤人之就醫紀錄、保險記錄及目前協尋結果,經函覆皆無失蹤人之就醫紀錄、保險記錄及無尋獲結果,亦有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8月13日健保承字第0980055135號函、勞工保險局98年
8月12日保承資字第09810299690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98年
8月10日警署戶字第0980130657號函各1紙附卷可稽,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馥華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當地報紙一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參辦。
二、請於陳報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
三、請先核對裁定內容,無誤後再登報,如有錯誤請先通知本院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