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李韶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而於96年7月19日對其執行羈押。茲本院業已對被告為殺人未遂罪之有罪判決,故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因案件未確定,猶有繼續羈押被告以保全審判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9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美婷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