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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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歿)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以民國98年度偵字第217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本件被告甲○○與其男友 林建宏 (無證據證明其持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同居於高雄市○鎮區○○○路○○○號6樓,被告於98年4月23日上午9時4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前,經人發現墜樓死亡,嗣經警於98年4月24日下午6時許,經林建宏同意,進入被告上開居所勘查,在該處主臥室化粧台抽屜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情,有證人林建宏、證人即被告墜樓時附近民眾 楊淑華 、證人即被告之父 陳呈章 之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司法警察處理死亡案件初步調查報告表、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高雄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測繪圖、刑案現場勘查採證物品清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之現場照片2張、毒品初步檢驗現場照片3張可稽。而被告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其業已死亡,故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17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則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則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乙節,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7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703號、99年8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65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共
2紙可參,亦堪認定。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自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四氫大麻酚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俱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中固亦同時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惟該部分愷他命與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亦無從析離,自應併同沒收銷燬之,一併敘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晏光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1│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同時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毛重0.2公克,驗前淨重0.167公克,驗後淨│││重0.154公克)│├──┼────────────────────────┤│2│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共2顆(鮮綠色圓形錠劑,│││驗前淨重合計0.638公克,驗後淨重合計0.531公克)│├──┼────────────────────────┤│3│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共2顆(灰藍色圓形錠劑,│││驗前淨重合計0.557公克,驗後淨重合計0.43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