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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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繁夫 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