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86號上訴人 簡文掌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吳燁山
法官林曉芳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