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再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再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抗字第34號再審聲請人 謝海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謝文乙謝文詳謝茂松謝嫌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本院102年度再抗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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