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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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23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佑皇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尤鐘賢 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魏祥政 選任辯護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佑皇、尤鐘賢、魏祥政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佑皇、尤鐘賢、魏祥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2年2月27日執行羈押,羈押3月後,於102年5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蔡國卿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