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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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4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
22衖14具保人乙○○被告甲○○
8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639號、第4359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分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
1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丙○○、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且具保人丙○○、乙○○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等情,有送達回證4紙、原刑事保證金收據2紙、拘票及報告書各1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3紙、法務部戶役政作業連結系統3紙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丙○○、乙○○所分別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1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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