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吳中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