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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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薛靜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勤鋼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1,746元,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9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