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802號
原   告 龍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皓天
被   告  胡勝蒼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胡勝蒼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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