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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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7號
原   告 台灣才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凱翔 間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參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玖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7 年度 北簡 字第 87 號裁定(107.01.02)[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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