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72號
原   告 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羣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零
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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