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72號
原 告 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羣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零
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