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1號
原   告  林孫秀美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
萬4000元,應繳裁判費15萬93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5萬88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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